关于征求《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7-1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农办 字体:[ ]

    现将乐清市财政局、农办联合起草的《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乐清市农办,联系人:曾新潮,电话:0577-61880767。

 

    附件: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下简称“农家乐”)的快速发展,提高农家乐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特设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家乐资金”)现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关于修订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浙财农〔2016〕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和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乐财农200815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特色点、精品点,星级经营户(点)的项目创建、配套设施建设和星级晋升奖励;农家乐协会运行经费补助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农家乐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以奖代补和宣传推荐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以奖代补资金用于

1、设施改善提升。涉及安全生产和环保处理设施项目补助,根据需要优先安排

2、星级晋升补助。一、二星级经营(点)市评定一星级经营户(点)补助5000元二星级经营(点)补助10000经营(点)由温州市评定,四、五星级经营户(点)由省评定三、四、五星级经营户(点)补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同年晋级补助不超过最高级别星级。

3、精品项目补助。由乡镇、街道组织推荐申请,精品项目建设投入必须在20万元以上,市财政局和市农办组织人员初审后予以立项,经验收合格后每家经营户(点)给予5-20万元的补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

4、每年安排农家乐协会运行经费3万元。

(二)宣传推荐资金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宣传、展示、推介和展销。农家乐宣传资金使用由市农办提出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宣传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条  要加强对农家乐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市财政局和市农办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农家乐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条  市农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条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底,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原《乐清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乐财农〔2008〕15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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